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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管局首问负责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16

(一)首问负责制,是指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和服务单位申请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由首次接待的工作人员按相关规定负责处理的责任制度。

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单位(包括处室、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为首问负责单位;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

(二)局各处室、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热情接待、耐心解答,认真处理当事人的申请事项。

(三)当事人申请解决的事项,由首问负责单位作初步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属于本单位、部门办理的,及时安排人员为其办理,不得超过承诺办理时限。

2、所办事项由其他人员或部门承办的,以及需要其他人员或部门协办的,首问责任人要热情告之经办人员姓名和办公地点,并直接予以引导介绍。

3、对直接要求约见局领导的外来办事人员,要首先了解来人情况和是否与局领导有预约。有预约的,可直接给予引见;没有预约或预约领导不在的,应将来人引导到局办公室,并妥善接洽好。

4、对职工到局上访的,要主动将职工安排到信访接待室热情接待,按照职工要求通知相关领导受理或做好信访记录;要求直接向局领导举报投诉的,引领到主任室。

5、对来信来访要求办理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记录办理并予以答复。

6、对不符合办理条件或不属于行政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确有必要的,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首问负责人或负责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有重大社情民意的,要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

(五)首问负责单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当跟踪了解办理情况或催办,并应主动协调办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协助承办人员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

(六)首问负责单位及首问负责人不负责任,致使当事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引起当事人不满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首问负责单位或负责人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其主管领导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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