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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管局预约服务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16

(一)预约服务制度,是指当事人因工作需求或者特殊情况,需要相关部门或单位在工作时间之外的某一时间为其提供服务的制度。

(二)预约对象包括所有需要市城管局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三)预约服务可采取当面预约、电话预约的方式。我局对外电话为:83346110,安排24小时值班,全天候受理企业、基层和群众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特殊预约服务需求。

(四)凡接到预约的,任何时段要第一时间转告相关职能部门,职能部门安排专人负责预约事项的处理和办结,同时做好反馈工作,并做好记录的整理、归档。

(五)各处室、单位应设立《预约服务登记簿》,并主动向服务对象公开预约服务电话。

(六)预约范围包括:

1、职能范围内应受理的工作。

2、因特殊情况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延长工作时间或上门服务。

3、其它需要预约的有关事项。

(七)预约服务流程:

1、受理。相关部门受理服务对象的预约服务申请时,应填写《预约服务登记簿》,记录申请服务内容、预约时间及通讯联络方式。

2、确认。相关部门根据服务对象申请服务的内容,与相关职责部门沟通,对预约服务时间进行确认。预约服务受理人填写《预约服务卡》,记录基础信息、服务内容和时间、反馈时间,并告知服务对象确定的服务时间。

3、办理。承办预约服务人员在接到《预约服务卡》后,在约定的时间内依据相关工作职责,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服务完毕,承办人在预约服务卡如实记录处理情况,请服务对象填写意见,并留存。

(八)机关工作人员提供预约服务时,要遵循软环境建设各项制度,承办人员无特殊情况的,不得推诿应付、拒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因提供预约服务而接受宴请。

(九)对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预约服务事项,实行首问负责制,由首先接洽处室负责协调,并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予以解决。

(十)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供预约服务的,承办部门应提前1天告知预约服务申请人,作好解释工作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

(十一)超过预约时间1小时而未到场的服务对象,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

(十二)服务对象对预约服务不满意的,可向市软建办、局软建办投诉,投诉核实后将依据局软环境建设相关制度严肃处理。

(十三)预约值班电话无人接听,或者是有人接听,但拒绝为企业和群众的合理需求提供服务,或者预约没有践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一律追究当事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