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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管局行政服务超时默许制度

发布时间:2015-06-24

第一条 超时默许制,是指申请人手续齐全有效的报批申请,窗口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办结,或作出书面告知延期理由后,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事项,将被视该窗口默认审批事项,视同超时审批的窗口已向申请人出具确认同意行政审批决定,并承担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二条 窗口在市级行政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实行超时默许制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超时默许制办理程序为:

(一)申请人向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受理申请后当场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齐全的,受理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办结时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人应出具告知通知书,一次性明确告知申请人需补办的材料。

(三)申请受理后,对需现场踏勘的事项,窗口单位应尽快组织人员审核和现场踏勘,在规定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将处理决定和相关材料转交窗口。

(四)申请人凭受理通知书载明的时间,到受理窗口领

取结果。

(五)承诺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窗口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依法延长期限,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理由及时限,加盖本单位印章。

(六)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窗口的延期告知书应一式两份,一份提前1天通知申请人。

(七)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窗口延长时间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

(八)未向申请人发出延期通知,或在延期承诺时限内仍未作出决定的合法报批申请,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向该窗口出具《超时默许通知书》,该通知书可视为窗口单位的批准文件,并作为依据,由该窗口直接办理相关审批决定。

(九)对需要上报的报批事项,窗口没有在规定时限内上报的,由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督促窗口申报,并出具《超时默许通知书》,作为该项目后置审批的有关依据。

第四条 责任追究

(一)超时审批办件的由相关责任人员承担因超时或缺席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给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单位依法给予赔偿。

(二)对有超时审批行为的办件,由局监察部门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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