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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3-07

第一条 占道审批检查【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有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管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地铁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的,应当保持周围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管、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二条 市容环卫责任状落实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容环卫责任区应当符合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市容环卫部门查处。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容环卫责任人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三条挖掘道路检查 【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路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擅自在城

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挖掘道路是否有审批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六条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审批手续。

禁止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道路。经批准挖掘道路进行施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长工期,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四条 刻画、涂写、张贴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划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市民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树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他设施施上刻画、涂写、张贴。

第五条 宣传标语、宣传品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在户外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并保持整洁美观。发生损毁、污染的应当及时更换;到期应当及时撤除。

第六条 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和食用鸽子的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设区的市市区饲养鸡、市管道路饲养鸡、鸭、鹅、羊、猪等家禽和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第七条 道路和广场设置各类设施的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平整,路牙以及无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

障碍设施完好;(二)立交桥、人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

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整洁、完好;(三)道路和桥梁上设置的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设施整洁、完好;(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公共位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环境卫生、消防、供水、燃气等各类设施符合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

前款所列设施出现损毁、污染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或者清洗。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绿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城市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补偿重建绿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九条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含设置标牌、标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检查【行政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标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条 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项设置户外广告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擅自在桥梁或路灯设施设广告牌或者置其他挂服务的检查【行政法规】《城市道路管理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查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十二条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检查【部门规章】《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 运输垃圾处置情况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抛撒滴漏,造成扬尘污染。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运输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车辆的监管,规范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处置作业,依法查处抛撒滴漏行为。

【地方法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建设单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设置应当经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部门规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在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四)在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区域,将废电池、荧光灯管、电子显示屏等有毒有害垃圾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乱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五)圾在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擅自占用、迁移、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是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一)擅自占用、迁移、拆和个人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环境卫生设施损毁或者丧失使用功能的,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对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卫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二)环境卫生设施未经验收使用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

第十八条 对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三)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的,可以处以应建配套设施工程造价一倍的罚款,未建的配套设施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

第十九条 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点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检查【地方法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四)市场、车站、码头船舶及摊主未按照规定设置垃圾收集容器的,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对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检查【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未按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检查【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检查【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所的检查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检【部门规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堆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