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9

关于印发《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

 

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年12月13

 

 

淮安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形式记录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事实。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我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行为自案件受理至行政决定作出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记录执法全过程,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九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载体。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规范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保证行政执法文书和案卷的完整、准确、合法。

第十条  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系统建设,探索低成本、易保存、不易删改的记录方式,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配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健全配套行政执法文书,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制度,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公开进行。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执法活动的,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安装公共监控视频记录执法活动的,启用前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对现场执法检查、案源登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五条  实施询问当事人、证人、检查人身、场所、物品,证据保全、查封、扣押、抽样取证,留置或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以及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六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送达等执法环节进行全过程记录。依法需现场实地核查的,应当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设备记录核查过程。

第十七条  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记录或不按要求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情况的;

(二)擅自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故意损坏执法文书材料、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设备的;

(五)不按规定保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的;

(六)利用执法设备记录与执法无关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