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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管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规定

发布时间:2017-10-11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开、公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方式,依法将本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行政执法信息应当公示:

(一)机构设置、职能、权限、执法人员和依据;

(二)委托及受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

(三)行政处罚依据、种类、范围、幅度、程序、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事实、处罚决定、执行情况;

(四)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姓名(名称)、许可决定;

(五)行政强制依据、种类、权限、范围、条件、程序、当事人姓名(名称)、事实与理由、结果;

(六)行政征收征用依据;权限、标准、程序,相关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与使用情况;

(七)行政给付依据、种类、数额、标准、程序、结果;

(八)行政确认依据、事项、条件、程序、期限、费用;

(九)行政裁量标准;

(十)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情况;

(十一)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权利;

(十二)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址;

(十三)举报投诉方式、途径和受理反馈程序;

(十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事项,应当公示办理情况的动态信息。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执法公示内容的准确性、一致性。

第七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依规应当保密的,不得公示。

第八条 行政执法公示主要采用以下方式:

(一)单位网站公示;

(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公示;

(三)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公示。

除前款规定的公示方式外,还可以采用发布公告、印发公示册、公示卡、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示等辅助方式。

第九条 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予以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对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一条 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建设,实现执法信息资源共享。